时间: 2025-03-10 11:22:48 | 作者: 护肤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是29,782.56万元、28,559.82万元和26,211.30万元,其中境外出售的收益分别为576.67万元、1,604.02万元和2,147.95万元。(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经销商存在未签署经销协议、未及时取得签收单或签收单未填写时间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618.42万元、1,398.25万元和177.87万元。
收入确认合规性。请发行人:①说明买断经销及OEM模式下判断客户签收的具体依据、形式,并列示不同销售模式下各期收入内外部依据缺失或无效(如客户未签字、盖章)、未及时取得签收单、未填写签收日期的金额及比例、形成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②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集中确认收入情形,并结合合同签订时点或客户下单时间、发货日期、物流签收、客户签收日期等说明合理性、收入确认合规性,以及款项回收情况、期后退货情况。
③说明未取得带签收时间的签收单情况下发行人如何进行收入确认,如何保证收入时点确认的准确性,客户未填写签收日期是否为发行人的要求。
④结合贸易业务购销内容、供应商及客户情况等,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收入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按照产品分类结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实物流、资金流、账务流的具体情况,论证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贸易类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⑤列示各期前五大境外客户的收入金额、产品、所在国家或地区、客户性质(经销商、OEM客户、终端客户)、合作背景、合作模式、合作稳定性,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和终端客户构成;并结合各期境外客户数量的增减变动、区域分布等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境外收入大幅增长的真实性,并说明境外收入增长与行业发展态势、当地市场需求、主要客户业绩情况是否匹配及客观依据,并说明境外与境内经销模式主要差异,销售模式相关分类及披露是否准确。
未签署合同销售真实性。请发行人:①按照适当销售额分层列示各期未签署经销协议或销售合同的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未签订经销协议或销售合同的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纠纷,收入确认是否集中在第四季度或者 12 月份。
②对于未签署销售合同或经销协议的客户,按下单方式(电话、微信、邮件等)和货款收取方式(全额预付、部分预付、先货后款)分类说明各期销售金额、数量、比例及变化原因,并说明财务部门对货款来源与下单客户身份信息匹配性的具体验证流程。
③说明销货单或出库单等生成依据及内控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在公司 ERP 系统或内部流程单据中保留客户下单凭证,未保留凭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并说明除销售合同或下单凭证缺失外,支持收入确认的其他内外部依据是否完整有效。
④结合前述不规范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客户交易管理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合同签订、订单接受、销售单形成、产品出库、发货、收货确认、收入确认等关键环节形成的支持性证据是否充分、客观、可验证,并说明整改情况及有效性。
(3)第三方回款合理性及销售真实性。请发行人:①说明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及代付方名称及关系,代付原因及背景、代付金额是否与交易金额匹配,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均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第三方代付。②说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代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股东为客户垫付资金、回款最终来自发行人及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发行人进一步规范整改情况。
(2)说明对未签署合同、未及时取得签收单或签收单未填写时间、集中确认收入等不规范情形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及方法、范围比例及结论,说明在发行人“未及时取得签收单及签收单未填写具体日期”的情况下,保荐机构认为“其不影响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间收入确认时点及准确性”的理由和依据。
(3)结合对 2022 年第四季度、2023 年第一、四季度收入确认项目的走访、函证、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等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和范围说明前述项目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情形,以及 2022 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低、2023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4)结合对境外主要客户的现场走访、函证等核查情况说明针对境外收入真实性核查的程序方式、范围、比例、证据及结论是否充分;并就境外收入大幅增长的持续性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买断经销及 OEM 模式下判断客户签收的具体依据、形式,并列示不同销售模式下各期收入内外部依据缺失或无效(如客户未签字、盖章)、未及时取得签收单、未填写签收日期的金额及比例、形成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经销模式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买断经销模式收入分别是28,911.17万元、26,418.78万元、21,973.38万元和11,214.20万元,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7.10%、92.54%、84.24%和84.49%;同时随着公司产品线不断丰富及产能提升带来的规模效应,公司充分利用自身规模化生产能力、生产成本与质量优势开拓部分OEM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境内OEM模式收入分别为83.22万元、81.02万元、598.63万元和148.74万元,境内OEM模式收入整体规模较小;此外为应对集采,公司积极开拓海外销售渠道,加强与当地经销商与OEM客户合作,使得境外收入在报告期内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但境外整体销售收入规模仍有限。
报告期内,由于买断经销与OEM模式在境内与境外销售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按照境内、境外区分两类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式及具体依据和形式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根据上述主要合同条款的约定,境内买断经销模式合同中主要约定发行人存在货物交付义务,客户在货物交付时需要对货物数量及丢失、破损、污蚀等情况进行确认,收货确认后发行人完成相应履约义务,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享有收款权利,此外双方对于货款支付及对账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已进一步明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双方权利义务。由于公司产品出库前均会进行质检,同时发货后极少出现因破损、污蚀等情况退货的情形,且根据与经销商对账结果,极少出现异议情形,因此公司按照货物物流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合同条款以及会计准则的约定。
对于境内OEM模式,合同中主要约定发行人存在货物交付义务,同时客户在货物交付时需要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行人完成相应履约义务,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享有收款权利。合同中虽约定验收条款,但由于公司产品出库随箱会附上检验报告,客户收到货后主要对货物的包装、数量等进行形式验收,加之该验收异议期时间较短,报告期内较少发生客户提出异议并退货的情况,因此发行人预期客户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要求退换货的可能性较低,并依据货物交货物流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
对于境外销售模式,包括买断模式、OEM模式,合同中主要约定发行人需交付的产品以及产品交付期,贸易结算方式以 FOB/CIF为主,发行人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产品办妥报关手续,发行人在完成报关出口后不再保留与商品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企业已将该商品控制权转移,因此发行人以取得报关单、提单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
由于公司产品规格小、单价相对较高且可通过物流及时送达,因此经销商日常主要根据自身库存情况及下游需求下单,导致采购频率高且单次采购金额较小的情况,经销商通常于物流收货时对产品进行签收确认,并按照月度和季度与公司进行对账确认该期间的结算总额,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相应支付货款。
发行人收入确认系以客户物流签收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日常发行人财务部门在月度结账时会根据发货清单中显示的物流单号以及各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台账进行查验物流签收信息,以确认客户签收情况,确保收入确认准确性与及时性。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发行人会定期收集客户盖章版的签收单据,因经销商客户采购呈现小额、高频的特点,2023年7月之前,公司按照季度要求客户回传盖章后的单笔签收单据,但由于单据数量较多且客户已经物流签收,故而经销商客户将签收单仅盖章回传并未签署时间;2023年7月之后改为经销商按照季度对月度汇总发货情况进行盖章确认并回传;2024年10月后,为提高效率及保证签收单取得及时性,发行人上线爱得订单跟踪程序,经销商客户相关签收人员可在订单货物收到后在小程序中对货物数量及情况进行签收确认。
综上,发行人买断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能够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收入确认方式合理。
境内OEM模式下,公司主要销售电极组件产品,根据同客户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客户要求进行发货,随箱附有公司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客户签收后主要对产品外观、型号、数量、包装、随附单据完整情况等进行初步验收,因客户验收主要系对产品的形式检查,合同约定的检验异议期较短,加之客户退货情况极少,公司一般于客户物流签收后确认相关产品收入。
境外模式下,公司主要销售内植入产品,系根据注册证或客户产品指标参数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发货,因外销模式下,公司一般以FOB、CIF模式为主,货物经报关并装船或物流方式离港后,相应产品控制权转移,公司取得海关报关单、提单后确认相关产品收入。
综上,发行人买断经销模式以及OEM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能够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收入确认方式合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及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过程,并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规定,将上述客户收入确认方式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比分析如下:
如上表所示,根据公司实际收入确认流程及合同条款约定,买断经销模式下发行人依据物流签收记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如上表所示,根据公司实际收入确认流程及合同条款约定,OEM模式下发行人依据物流签收记录确认收入并以签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具有合理性。
境外销售无论是经销模式、OEM模式,主要采用FOB、CIF贸易模式,产品发运后,办理完毕出口清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安排货运公司将产品装运后根据获取的提单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具体单据为报关单、海运提单。在FOB、CIF贸易模式下,货物装船后或者货物通过快递方式发出并经客户签收后,
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已转移至客户,以此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准确。
综上,发行人两类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其中境内OEM模式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所涉及的客户验收只是常规制式条款,发行人在客户签收后,商品的控制权即转移给客户;此外,发行人仅在质保期存在一定的退换货情况,且退换货比例较低,对产品以签收确认收入的影响极小,故合同条款约定“验收”但以签收确认收入具有合规性和合理性。
(2)不同销售模式下各期收入内外部依据缺失或无效(如客户未签字、盖章)、未及时取得签收单、未填写签收日期的金额及比例、形成原因及合理性,是不是真的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各类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及相关单据不规范情形具体如下:
买断经销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主要依据物流签收记录,相关记录保存较为完整。客户签收单为收入补充单据,签收单据不规范情形包括:1)签收单仅向一定规模以上经销商按照季度收集,相关单据无法及时取得;2)相关签收单仅有客户盖章确认,存在签收人未签名及签署日期情形;3)存在少量客户确认签收情况时将部分月底发货订单确认为当月签收情形,相关单据不规范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如下:
发行人在实际收入确认过程中根据客户物流签收记录确认收入,同时按照季度收集获取经销商盖章确认的签收单以进一步提升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如前所述,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及发行人收入确认实际情况,发行人依据物流签收记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由于经销商采购周期短、频次高,发行人无法及时取得对方盖章确认签收单,同时获取每次发货的签收单管理成本较高且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仅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经销商客户的签收单据定期进行收集,同时根据过往客户对签收单确认与对账情况,签收单作为收入补充单据尽管存在未填写日期、回收不及时等情况,但不影响发行人整体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考虑到公司经销商数量众多但收入主要来自年采购额30万元以上规模经销商,同时规模较小经销商基本采用现款现货交易模式,配合提供盖章版签收单意愿较低,因此发行人季度收集签收单主要针对季度发货金额2万元以上经销商,具有合理性。
经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包含签收单在内各类内外部单据收集情况具体比例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境内买断经销模式下,公司收入确认流程单据中内部单据包括销售订单和发货清单(出库单),发货清单均可对应至销售订单,且保存完整;公司收入确认的外部单据为物流签收记录,收入确认补充单据包括客户签收单、客户对账单据。报告期内物流签收记录经抽查确认物流签收单据齐备,故而境内买断经销收入虽存在客户签收单据瑕疵,但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物流签收记录相关单据保存充分且具有可验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关于收入确认内控,为提高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取盖章版客户签收单与对账单比例逐年提高,其中公司在2023年7月之前系针对单笔发货记录收集客户签收单据,因效率较低、客户配合度低,公司自2023年7月开始以月度汇总方式对季度发货两万以上客户确认其签收情况,并自2023年开始与季度开票10万以上客户进行逐月对账。此外发行人与经销商客户对账存在差异的情况极少,主要系因公司按照客户签收确认收入而客户根据发票入账所导致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发行人虽然无法及时取得客户签收单及对账单,但日常依据物流签收记录对收入确认准确性与及时性影响较小。
发行人收集的签收单客户均已盖章确认,但因交易笔数较多或客户习惯等因素,客户未在签收单上签字,因客户均采用物流签收方式故未在签收单上再次填写签收时间的情形。同时亦存在少量客户在确认月度订单签收日期时基于便利考虑将部分月底发货订单签收时间统一确认在当月签收,上述不规范的情况主要系因客户填写习惯及出于便利考虑导致,不属于单据无效的情况。
后续为进一步提高取得客户签收确认的及时性、规范性以及便利性,发行人于2024年10月上线爱得订单跟踪小程序,客户下单、发货、签收及月度对账等功能均可在小程序中完成,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给客户并将客户确认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
因此,公司在买断经销模式下已建立相对健全的内部控制,未及时取得签收单及签收单相关不规范情形对公司买断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影响较小,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情形。
OEM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过程中的单据不规范情形同买断模式基本一致,主要系OEM模式收入整体规模较小,公司基于管理成本以及重要性原则仅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客户获取签收、对账记录,相关单据不规范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如下:
由上表可知,由于公司前期境内OEM收入规模较小,物流自提单据存在少量未保存的情况,随公司OEM业务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收入确认依据资料的收集以及管理,同时获取客户盖章版签收单以及对账单的比例逐年增长,上述收入确认相关单据较为充分且具有可验证性。
境外销售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内部单据包括销售订单以及发货清单(出库单),外部单据包括报关单、提单,收入确认过程中的单据不规范情形为存在部分小额交易未获取报关单的情形。
经统计,境外模式下,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各类内外部单据收集情况具体比例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直销模式下公司获取报关单等外部收入确认单据的比例比较高,未获取报关单的占比分别是6.25%、1.02%、1.83%和3.04%,未获取的客户交易金额较小,主要系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交易(阿里平台上交易的5,000美金以上要求报关)以及部分客户指定国内货代报关等情况,各期末相关款项均已收回,因此公司未保留报关单据,具有合理性。
因此,境外销售模式下上述收入确认单据整体较为完备,存在少量小额交易单据缺失对公司境外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影响较小,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存在的收入确认单据的不规范情形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规范,相关不规范情形对收入确认影响较小,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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