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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_护肤_九州体育游戏平台_BET9登录官方版APP下载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10-03 18:26:03 |   作者: 护肤


  根据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关于同意设立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丽人社复〔2022〕13号)要求,结合我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实际,拟订《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实际,就我市汽车零部件工程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汽车零部件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中、初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丽水市从事汽车零部件相关工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机械行业中,将汽车零部件工程分设出来,独立设置汽车零部件工程中、初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授权龙泉市汽车空调配件行业协会组建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承接全市从事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他工程中评委不再受理汽车零部件工程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中评委下设办公室,由龙泉市人 力社保局、龙泉市汽车空调配件行业协会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丽水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下,中评委办公室要遵循汽车零部件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汽车零部件行业和企业专家,研究制定《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作为评审工作规范性文件。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汽车零部件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中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中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有着非常丰富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召开评审会议前,中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审议组,每个专业审议组不少于7名专家。

  1.个人申报。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做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线.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评前准备。中评委承接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核检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丽水市人力社保局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核检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丽水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做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中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中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中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丽水市人力社保局,评审结果由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对评审通过人员,由丽水市人力社保局颁发丽水市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一)规范履行程序。丽水市人力社保局要督促中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中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中、初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取消其资格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二)加强指导监管。丽水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建立完整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由丽水市人力社保局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中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附件: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丽水市从事汽车零部件相关工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汽车零部件工程中、初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和法规,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工作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申报人员符合相应年限条件的近3年内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五)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2年,或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助理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3年,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能能手,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教育培训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九条 自评分申报。按照《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量化评价标准》(附表1)达到规定分值,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分值由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符合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向“直通车”评委会申报认定或评审。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方面技术岗位转到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的,需转评汽车零部件行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转评汽车零部件行业助理工程师后晋升工程师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二)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一)专业理论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行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经历,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指导本行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大学生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一定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完成企业项目的研发,在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有一定突破;

  3.在工作岗位上有技术创新,或在攻克技术难关、技术改进,或在降本增效中做出相关贡献,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有着非常丰富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或研发单位技术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在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研制流程、技术管理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5.具有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测试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验测试手段改进、测试方法更新及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业绩。

  1.参与完成列入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评审;

  5.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与本行业相关的论文(论著)1篇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上的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汽车零部件行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并需提供对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做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结果,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一)从事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是指:在汽车行业内参与汽车零部件研发设计、机电产品设计、系统研发、仿真分析、优化设计、产品质量管控、生产制造、工艺改进、研发技术改造、技术项目、设备改造、工艺创新、单位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提升、试验认证、产品试验、检测技术改造、检测设备开发、实验室管理、售后技术服务、技术法规、企业技术标准的开发、项目质量和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二)“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建设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主要贡献者”是指科研课题、奖项或标准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为准)。

  (六)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